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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周岁 能否破了“养猪困局”?

2017年02月22日 15:07 | 来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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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国外对极恶性少年的“重罚”

在朋友圈中,在一个广为流传的国外“重罚”案件被诸多媒体引用: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12岁少年,在与一个6岁小女孩玩时,把其当作摔跤对象往院子地上摔,然后踩踏,导致小女孩死亡。最终陪审团对少年以一级谋杀论罪。佛州的一级谋杀罪最低的刑期是无期徒刑。”

2012年9月,迈阿密一名13岁少年被当作成年人接受法庭的审判,引起各方争议。据报道,13岁的克里斯蒂安因一年前打死年仅2岁的弟弟被控犯有两项一级罪行。图为庭审现场。

国外对恶性少年犯罪都是按成人刑罚处理的吗?我国法律是否失之过轻?这也是很多围观群众的疑问。其实上述重罚案例只是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其中一面。

美国的少年法院诞生于一百多年前。1899年4月2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了酝酿已久的《规范无人抚养、被遗弃和罪错孩子的处遇与控制法案》,即著名的《少年法院法》。根据这部法律,当年的7月1日,芝加哥市库克郡建立了美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开创了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之外的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福祉和健康成长为理念,旨在建立一种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性的康复、矫正型司法制度,在保护主义的前提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少年法院完全摒弃了刑事法院常用的那些标签化的概念。例如:刑事法院的“被告人”在少年法院叫作“被申请人”,“审判”在少年法院叫作“听证”,“罪犯”在少年法院叫作“罪错少年”,“量刑”在少年法院叫作“安置”,等等。

但是,少年法院制度也有例外。对极其恶性的少年犯罪的刑事处罚一般通过“弃权”程序来实现的,即少年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少年审判机构)如果判定未成年人的罪行极度严重,其恶性程度表明除了年龄外其与成年人无异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则可以启动弃权程序把这样的恶性未成年人丢出去,一旦被“丢出”少年司法,这一恶性未成年人将被当做成年人来对待,适用成年人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也可以被判处成年人的刑罚。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罕见的。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具有“以教代刑”特点的保护处分措施,这种措施主要是以开放式社区为执行载体,只有在极罕见情况下才会限制人身自由且在福利性设施中执行。保护处分形式多样以适应不同“熊孩子”的矫治需求,常见的有训诫、保护管束、社区服务、赔礼盗窃、和解、假日生活辅导等。

编辑:梁霄

关键词:执行 年龄 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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