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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生病去世谁之责? 养老院和家属均担责
诉讼
家属索赔26万 一审认定养老院负15%责任
原告的起诉书显示,张老太经医院诊断为双肺炎症、呼吸衰竭、消化道感染并出现休克。入院次日就入ICU治疗,但仍然不幸病故。在案证据中也认定,老人确实是在休克之后才被送进医院的。
但究竟是谁延误了送医的时间?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养老中心说,事发当天上午9点,负责人已经给老人子女依次打电话通知,履行了合同义务——老人子女对此不认可;家属说,中间他们曾经出去买药,买药的事儿就是养老中心建议的——养老中心对这个说法也不认可,而且同时说,中心里的医生曾经在中午和下午2点左右建议送医院,是家属不愿意去——家属们对此同样不认可。
一连串的“不认可”,让整个事件显得扑朔迷离。去年9月30日,家属单方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亡与养老中心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根据病历材料、该所检查,认为养老中心在死者出现呕吐、腹泻时,没有即时送患者到医院就诊,而是自行判断,并让家属外购药服用,此过程反映养老中心对患者的检查存在不完善之处,同时对患者的诊断存在一定的偏差;而根据医院诊断,患者直至休克才被送到医院就诊,就医不及时,这说明养老中心没有及时将患者送往医院就诊,延误了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综合分析认为,养老中心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中心应该承担死者死亡15%的责任,并就此作出判决。善果养老中心不服,提出了上诉。
养老中心在上诉状中说,这个鉴定意见属于原告一方单方面委托,而且在鉴定的时候,隐瞒了重要细节:家属已经在事发当天11点到达了养老中心,随后的几个小时里,家人一直在老人身旁。养老中心在能通知到家属的情况下,是否送医院是应该由家属决定的。只有在通知不到家属的时候才会由养老中心决定。从当天11点她的家属到达医院,到晚上8点病情恶化才送医院,中间差着好几个小时。11点之后如果家属就及时将老人送进医院,应该可以避免死亡后果。
剖析
类似案件中9成家属认为自身无责
根据该案二审法院北京二中院的统计,近三年内,二中院审结的与养老院有关的14件纠纷案件当中,有7件涉及了人身伤亡,其中老人死亡的占了3起。在这些案件中,63%的养老机构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90%的家属认为老人自身不存在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意外事故多发生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内,属于非公共空间,出于隐私考虑,养老机构不会、家属一般也不同意在房屋里安装摄像头,一旦发生意外,究竟是谁的责任,就更难以查清。老年人普遍还患有一种或者多种疾病,出现了事故,“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况很多,难以界定养老院的护理行为与老年人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也不好认定。
二中院主审法官宋光说,老人入住养老院而出现纠纷,甚至是老人患病、受伤乃至死亡,均属于是一种侵权纠纷。从现在市民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上看,虽然都会在事先有一些约定,但想通过这样的约定分清楚所有的责任,基本是不可能的。“比如说,同样是一根香蕉,小伙子吃了,不会有任何问题,要是老人吃了,可能不会有事,但也可能就会出人命。不过,真要出了人命,谁能确认是不是这根香蕉的事儿?老人有没有喝凉水?晚上有没有着凉?是不是其他未知的原因造成的?细致到了这种程度的事情,靠事先的合同约定,是弄不清楚的。我们只能从事实的角度,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看看应该由谁来负责。”
宋法官说,在这类案子里,关键在于双方能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家属一方,想要获得充分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很多人都是一个月才去看望老人一次,真有什么问题,也很难察觉到。而对于养老院来说,想证明自己无责,难度也不小。所以我们觉得,如果条件具备,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应该多安装监控,即使房间内部因为涉及隐私的原因不能安装,也要把公共空间装上,同时尽可能地多巡查,完善记录。”
编辑:梁霄
关键词:老人 养老院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