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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开战在即:网店套路深,两部法律同时出手

2017年11月02日 19:48 | 来源:国是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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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厘清工商登记主体

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上海浦东电商协会理事长孟宪煌认为,自产农副产品经营等行为,很难界定,容易被利用打擦边球。实际上,农村存在产品委托代销现象,因此工商执法可能很难取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表示,规则都有例外。全部进行工商登记不现实,所以原则性和例外性应结合。这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精神,也促进了中国电子商务全面发展。

热点四:防止平台“店大欺客”

二审稿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表示,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侵犯中小经营者经营合法权利,这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修改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构建公平的竞争秩序,有助于最终实现保护权益、规范秩序和促进发展的立法目标。”崔聪聪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五大看点

看点一: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审稿提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3年版本中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强调“社会经济秩序”,转变为“市场竞争秩序”。应该说,新表述符合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也适应了新时代实践发展的需要。

看点二:遏制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

三审稿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 “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三审稿还增加了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违反上述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此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概念规定比较宽泛,仅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经营者通过“刷单”增加好评、销量的现象不绝,此类不正当竞争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新规对市场变化产生的突出问题做出了规范。

看点三:界定商业贿赂对象

二审稿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界定,其中第三项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第四项是“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三审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

还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

耿玉和 摄

耿玉和 摄

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双十一 网店 两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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