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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管执法的法治化进程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国政协“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10月26日 09:4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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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栗甲:出台城市管理条例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管问题接踵而来,其根源与不规范的体制机制有关。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已经推行17年,但没有一部全国性城管法律,国家和省级层面也没有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因此,建议由国务院先行出台“城市管理条例”,规范城管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实现“三明确,三规范”。

一、 明确谁来管,规范城管执法的机构设置和属性。在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建议仍沿用住建部门主管城管执法的做法,在住建部、住建厅设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就城管执法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负责制定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城管执法工作,并明确定为行政机关,统一行政编制,形成由上而下属性一致、名称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 明确管什么,规范城管执法的职权和职能。在职权上,建议明确专业职能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的权责划分,切实理清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管理链条。在职能上,建议宜粗不宜细,把执法重点放在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关系密切、多头交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给地方留出一定自主空间,形成统一框架下各具特色的城管模式。

三、 明确怎么管,规范城管执法的理念和方法。把人民时刻放在心中,把法律时刻握在手上,让城管执法重新回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

  今后,我国城市建设还将继续,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任重道远。建城易、城管难,眼下应先铺好大道、画出主轴线,不求一步到位,但求步步为营,逐步规范城管执法体制。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防止城管权力泛化

  从城管执法的由来可以看出其先天不足,“借人执法”、“借法执法”并存,执法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减少许可和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调“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而行政处罚权之外的许可权并不属于城管,这种分隔式、非完整的权力配置,必然产生城管与原有职能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能冲突,造成城管执法权力泛化,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

  规范城管执法,应更新城管理念,正确处理城市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关系,推进城管执法规范化与城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统一。为此,建议:

一、 审慎扩权,适当削权,合理定权,规范用权。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对现有城管执法权力进行梳理,将其中涉及前置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执法权还原给原来的政府部门,适应“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将没有前置行政审批权、一般性的行政处罚权保留在城管部门,体现共性的综合执法特征。将城管执法限定在与市容市貌、公共空间和与人无关的城乡建设领域,防止超职能、超权限执法。与人有关的公共秩序管理回归公安,河湖、燃气等管理职责回归相应的职能部门。区域性、局部性问题以属地(街道、社区)解决为主,城管解决为辅。

二、 建设有制度保障的合法的执法队伍。建议制定城市治理法,依法规定城管执法的称谓、领导体制、职能定位、职责范围、法律责任等。建立城管执法综合协调机制,对涉及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协调部门联动执法,推动城管执法法制化、制度化。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规范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同时建立监督执法制度,畅通举报受理渠道。

 

编辑:薛鑫

关键词:城管执法 人民群众 全国政协 双周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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