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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管执法的法治化进程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国政协“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10月26日 09:4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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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沧州市政协副主席何香久:协管员要实名管理公开招聘

  城市管理队伍中的协管员名称不一,所指都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的编制外人员。现实中,由于协管员队伍定位受限,境遇尴尬,协管越来越多地成为很多事件的担责者。

  随着城市管理的不断深化,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在一个时期内会成为合理的存在。

  为此建议:

一、 理顺城管用人机制,逐步减少协管员。充分用好现有编制额度,合理调配空余编制,做好两个优化,即:优化配置,优化调整人员配比系数。对于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职责划转综合执法部门的,要编随事转,人随事移。任用编外人员也应向编办报批。

二、 坚持源头治理,规范协管人员招录工作,促进队伍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城管部门必须严把招录关口,加高入职门槛,严防素质低下甚至有劣迹的人进入协管员队伍。一旦出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必须追究。协管员要实名制管理,实行公开招聘。

三、 抓好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协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各级城管部门应该将协管员的培训纳入工作制度,做好入职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使他们提高法律素质和职业素质,同时抓好考核管理,入职协管人员要有试用期,试用期满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四、 加强对城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正能量宣传。

 

  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主席唐一军:构建“x+1”城管执法体制

  2013年,宁波市北仑区开展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由区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区政府15个部门1318项行政执法事项。北仑区试点改革,初步破解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但也出现城管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专业执法效率不高、执法与管理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 构建“x+1”行政执法体制。“x”为若干个大部制行政执法机构;“1”为在大部制行政执法体制基础上,组建一个拥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

  大部制行政执法具有职能清晰、执法队伍专业、审批与监管紧密、保障有力等特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则集中履行大部制行政执法剩下的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城市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同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市一级设支队,区一级设大队,街道一级设中队。中队实行属地管理,业务由上级指导考核。

二、 在构建“x+1”行政执法体制的同时,应高度重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快城市管理立法,以解决目前城管执法中法律地位缺失,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二是应严格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三是按照人随事走原则,执法职能划转后,编制、经费等亦应随执法职能的划转而划转。

 

编辑:薛鑫

关键词:城管执法 人民群众 全国政协 双周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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