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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被占退休教师与单位闹翻 教委:房已卖给学校
1991年冬天,全家陆续搬离。
在“讨还”房产过程中,两姐妹查询了机关、学校不得购租城市私有房屋的相关规定:
1984年8月11日,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机关、学校“不得购、租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租时,其所购、租的房屋在城区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近郊区的,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在远郊区的,必须经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郊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房屋在远郊区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区教委:房子已卖给学校,与陆家无关
1995年7月,丰台区成教局、教育局、文教办合并成立丰台区教委,徐国勋担任区教工委书记。1998年5月房子借用到期后,徐国勋告诉陆家,学校快不办了,等不办了就还房。2011年,长辛店职工学校停办。
由于父母早已去世,2012年2月,兄弟姐妹6人协商办理继承,并共同委托陆秀媛、陆秀玲办理。
根据继承办理程序,她们首先到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查询房产状况。2012年2月21日,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陆德华”。不久后,两姐妹得知,“2012年3月,教委房管所工作人员拿着一份《房产卖契》到区建委房屋登记部门要求转移登记这处房产,但没办成。”
“自家的私房为什么要变给单位?”她们随之找到教委。“教委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长辛店职工学校的文件盒里有一份《房产卖契》。”
当她们从房管所拿到卖契复印件时发现,这份编号为“丰交契字第0678号”的卖契载明:陆德华将车店口4号11间瓦房卖与成教局,议定卖价2.1万元;卖产人处盖有陆德华、陆秀媛、陆秀玲的印章,买产人处盖有乌继德的印章,并加盖了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所、成教局两单位公章,落款1992年9月19日。
突然“冒出”的卖契令两姐妹疑窦丛生:在哪儿、什么时间签的?都有谁在场?卖契从何而来?“我们根本没签过卖契。”她们说。
编辑:梁霄
关键词:私房 退休 教师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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