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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缘何屡引争议 工亡与否赔偿悬殊
近日,深圳某工厂女工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晕倒,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因此事故伤害未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后,亦遭败诉。
事实上,公众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质疑不断,网友认为“48小时之限”认定时效不人道,可能让家属面临“救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残酷选择;更有网友直斥“48小时之限”的规定为“恶法”,得改改了。
那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规定是如何出台的?其是否有合理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日前,《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劳动法专家。
立法本意保护劳动者,执行却太“刚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表示,工伤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强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伤害,包括职业病。
“用工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严格来讲不属于工伤范围,但为了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为了平衡劳资权益,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内,《条例》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沈建峰说。
在沈建峰看来,立法其实已经考虑到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向劳动者倾斜。
但由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规定的可操作性强,具有制度刚性,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得到了充分实施乃至过度实施,现实中出现了多起因劳动者抢救时间稍稍超出48小时而无法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2014年10月24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内晕倒。12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因死亡距离发病超过48小时,未能认定为工伤。此事就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质疑之声此起彼伏。本版也曾报道了此事。
“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或者没有死亡,工伤认定部门理直气壮‘不予认定’,也不论案情、疾病诱发因素,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显然不利于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王胜利律师说。
编辑:杨岚
关键词:死亡 工伤 认定 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