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画里有话 画里有话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缘何屡引争议 工亡与否赔偿悬殊
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应是致害因素
有专家表示,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都应将其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引发的争议也曾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2014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秦福荣在《关于取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中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制,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伤残的都按工伤对待。”
司法界的观点似乎并不如此激烈。记者检索发现,2015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温金来、蒋桥生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理解与适用》一文。
该文认为,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应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并未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也不能确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坚持要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是在48小时之外,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编辑:杨岚
关键词:死亡 工伤 认定 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