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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缘何屡引争议 工亡与否赔偿悬殊

2016年09月13日 14:02 |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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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碰撞,源于工亡与否赔偿悬殊

据记者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待遇,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抢救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以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而非工伤死亡的职工待遇,仅包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抢救产生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医疗保险承担)、丧葬费(2个月企业职工月均工资)以及一次性救济金(按照其最高标准,供养3人以上则为12个月死者工资)。而这两者之间的数额差距之大,可达数十万元。

“由于48小时的时间限制,在利益面前,家属和单位必然面临情与法的碰撞。而这种残酷的抉择,无疑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人性化考虑背道而驰。”王胜利律师说。

王胜利律师表示,虽然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立法本意是好的,但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和“患者家属在近48小时时不再给予抢救”的情况,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尹广安之死”。

2012年,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一定要坚持超过48小时”。尹广安儿子想救活父亲,又担心拿不到赔偿,最终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编辑:杨岚

关键词:死亡 工伤 认定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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