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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大厦背后的资金黑洞 被人遥控 政府法院监管为何形同虚设?

2015年10月19日 10:3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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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查封到网上追逃

  在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与人民路交界处,矗立着一栋地下五层、地上四十三层的大楼——新中国大厦。从1995年筹建至今,新中国大厦历经烂尾、萧条,逐渐成为名闻遐迩的服装批发中心,高峰时期每天人流量达七八万。热闹的市场催生了高价铺位,位置好的铺位每月租金高达13万元。

  潘维曦,生于1958年,香港人,但同时持有广州市增城市的居民身份证。即使在竞争对手看来,他也算得上商业奇才,整合资源的高手。

  1995年,潘维曦成立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公司”),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潘维曦在香港注册的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广州友谊有限公司。友谊公司出地,中港公司出资4亿元,在十三行路一号建大厦,大厦最终定名新中国大厦。按照协议,友谊公司将获得大厦7000多平方米物业、5个车位及4000万元补偿;潘维曦方可拥有除友谊公司7000平方米以外的14万多平方米的物业。

  1999年,新中国大厦负一层、负二层及首层至九楼商铺商业部分交付使用,十层至三十层未装修使用,还有楼层未建完。

  一切似乎在按照潘维曦的设计推进。但一起非法集资大案改变了新中国大厦的命运。

  1998年,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进行改制审计,“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爆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5月26日的一份判决书确认,1994年年初,潘维曦成立了广州市国兴企业发展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了国商公司等20多家关联公司。1996年6月,国兴公司等出资成立广州市汇商城市信用社,后改制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汇商支行高息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10亿元,至1998年12月尚未兑付的高息存款本金为人民币20多亿元,透支总行人民币超过35亿元。以潘维曦为法人的国商公司利用吸存回来的资金近14亿元用于建造新中国大厦。

  2003年,广州中院对“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国商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含新中国大厦未出售面积约85624.7平方米)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新中国大厦 资金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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